医院污水处理标准,为预防带有病原体的污水危害的环境和人们的健康,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卫生部颁发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医院污水经处理后和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
1、连续3词次取样500ml的医院污水进行检测时,不得测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总大肠杆菌群数不得大于500个/L。
2、医院污水处理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每10克污泥中不得检测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原样检测中)。当医院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要求持续5天以上。对于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经过单独消毒或其他无害化处理。
3、医院污水处理采用氯化消毒时,接触池排出的水中,余氯含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医院污水类型类型 | 时间 | 总余氯mg/L |
综合医院污水 | 不少于1h | 4-5 |
含肠道致病菌污水 | 不少于1h | 4-5 |
含结核杆菌污水 | 不少于1.5h | 6-8 |
医院污水处理应全过程控制,从源头控制,清污分流,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染物随意丢弃和排进下水道。同时,为防止医院污水在运输处理过程中防止出现的危害应在医院污水产生时就及时就地处理。
医院污水处理及消毒后,其所含有的污染物物质和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目前规定的有关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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